前些日子,香港首席大法官马道立驳回了香港律师会提出的“事务律师上庭时也应佩戴假发”的请求。这个请求令人意外。经过TVB法庭戏熏陶的人都知道,佩戴假发上庭的传统源自英国,是否佩戴假发是区别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最明显标志。
而在英国,自2003年起就启动了假发存废的讨论,反对声音占上风。因此,2008年10月,假发新规实行:除了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法官必须佩戴假发,其他法官和律师可以选择不戴假发。当时《泰晤士报》就此评论道:“假发的退场代表着英国司法系统现代化的一个尝试。”
但香港司法界反而更愿意捍卫这个传统。香港律师会会长叶礼德对这一裁决表示失望:“我们担心,陪审团审判过程中可能会有一种戴假发的人更优秀的看法。”戴,还是不戴?真是个问题。
“关于英国法官,常常有这样一幅浪漫的图像:他们身着绯红色的长袍,头戴巨大的假发,在一所镶嵌华丽的法庭上进行审判。”
德国学者K.茨威格特、H.克茨合著的《比较法总论》一书中这样描述英国法官:“在欧洲大陆国家人士的心目中,关于英国法官,常常有这样一幅浪漫的图像:他们身着绯红色的长袍,头戴巨大的假发,在一所镶嵌华丽的法庭上进行审判。”
这应该不是英国法官的日常着装。因为自1635年起,黑色就正式被规定为便装法袍的主要颜色,红色法袍属于正装,一般在审理刑事案件以及重大礼仪场合才会穿着。至于假发,有人认为源自1587年苏格兰女王玛丽被处死。据称临刑前玛丽女王请求给她一点时间整理妆容、写遗嘱,这在当时的法律中是被允许的。执行处决令的法官却一点情面都不讲:“不行,不行,女士你必须马上死。早晨7点到8点之间必须要死,一刻都不能拖延。”这一行径遭到了英国律师界的强烈反对,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蔑视,他们决定戴上假发,以显示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地进行辩护的决心。
但这种说法更像个传奇故事。姑且不论律师们公然跟王权作对不合理(倒是有记载显示,亚密斯·保拉特爵士拒绝了以《联合条款》之名处死玛丽的请求,他说:“若不经过法律也为获得批准就溅血于地,上帝不允许我如此卑鄙地毁坏我的良知,给我的可怜的后人留下这样大的污点。”),还有更关键的一点是:假发在当时并没有流行开来,这从亨利八世(伊丽莎白一世之父)的画像中可以得到佐证。
假发是17世纪在路易十四的身体力行下成为时尚的,并于17世纪60年代由复辟的查理二世带回英国。从勤于记日记的英国人塞缪尔·佩皮斯当时的日记中,可以看到假发是如何流行起来的。他数次提到假发,称“很有型”,而在1663年11月2日的日记中,他说自己剃光了头发,定做了假发:“告别自己头发还是有些许伤感,但一切结束了,我就要戴假发了。”在这样的背景下,假发进入法庭才成为可能。
最初假发对法官和律师来说,只是时尚装饰物,并无特定的法律含义。18世纪中后期,英国人逐渐抛弃了假发,1764年,伦敦假发制造商为此向乔治三世请愿,要求通过法律强迫绅士们戴假发。法官和出庭律师却保留了戴假发的习惯,并最终使之成为塑造法庭庄严感和仪式感的重要标志物。
据王华胜在论文《英国法官服饰的形成与改革》中考证,法官假发的定型约在19世纪早期。假发制造商拉文斯克罗夫特(Ravenscroft)发明了一款轻便型的、专为出庭律师设计的假发,以取代之前又长又笨重的假发。到1835年,他又申请了“长假发”和“便装假发”的专利,分别为法官在盛大场合和日常审案时设计。他声称,新式假发完全没有气味,而且提供终生免费保养。他后人开设的“伊德和拉文斯克罗夫特”(Ede & Ravenscroft)至今仍是伦敦最富盛名的司法服饰店,其生产的长假发的价格达4000美元以上。
“法律像宗教一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失去生命力。”
美国学者哈罗德·J.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认为,法律和宗教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法律的各项仪式,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乃是被深刻体验到的价值之庄严的戏剧化。在法律和宗教里面需要有这种戏剧化,不仅是为了反映那些价值,也不仅是为了彰显那种认为它们是有益于社会的价值的知识信念,而且是为了唤起把它们视为生活终极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热情的信仰。”
穿黑袍戴假发正是这种仪式感的体现。伯尔曼还说过:“法律像宗教一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失去生命力。”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一牵扯到假发的存废,就会引发巨大的争议。2008年假发在英国退场时,持反对意见的反而是年轻人。英国年轻律师委员会主席汤姆·利特尔表示,年轻的律师愿意在法庭上戴假发,因为这样可以使他们看起来更加成熟稳重。学者贺卫方也表示,戴假发的作用,一是神化,一是老化。神化让人相信法官的公正,老化则让人相信法官是经验丰富、明智而不惑的。
为了维持仪式感,法官和律师们的穿着是有严格规定的。香港作家翁静晶在2009年的一篇专栏中写过这样一件事:有人目睹一个身穿黑色大律师丝袍、头戴假发的人在置地广场招摇过市,立即有大律师表示,这人一定不是同行,应该是演员。因为《香港大律师执业行为守则》第一○五条规定,大律师只可以在两种情况下穿黑袍戴假发:要么在法院范围以内,要么参与法律年度的开幕典礼。第一○七条则补充说明,在法院范围以外,穿黑袍戴假发拍摄宣传用的照片,亦属不可。违禁者,则会被视为违背专业操守。
美国和英国同属普通法系,但美国人只保留了法袍,却摒弃了假发。因为杰斐逊强烈反对戴假发:“看在老天的分上,扔掉那丑八怪一样的假发吧,英国法官戴着它就像在一束束麻絮中往外偷看的老鼠。”澳大利亚和香港一样,沿袭了宗主国英国的司法传统,法官和律师是戴假发的。到了上世纪70年代,为减少形式、增进和谐,取消了戴假发;到1987年,据说因为发生了多起针对司法人员的袭击,于是戴假发又恢复了。而2007年英国展开假发存废的大讨论时,澳大利亚也有回响,传统派和改革派各执一词。
改革派的反对理由之一,就是法官和律师的行头太贵。英国宪法事务部曾公布一名高等法院法官的“行头费”:两件红色长袍和一件丝绸长袍1.5万英镑;假发1295英镑;宣判死刑时戴的黑帽子89英镑;马裤665英镑;鞋和带扣235英镑;黑色丝巾320英镑。翁静晶的文章也写到,假发太贵,香港影视界又热衷于拍法庭戏,怎么办?于是行内时常有传闻,戏剧道具组的人为了省钱,派人混进法院偷取大律师们休息时放下的假发。
而传统派坚持戴假发的理由,可以香港大律师Jacky Lai的话为代表:“有些人或许觉得戴假发显得荒诞,但另一些觉得它是一群人的标志,这群戴着假发的人正在用一种逻辑的、权威的方式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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