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龙称他8岁的儿子为“臭小子”,他眼中的儿子是个“好动、调皮,有自己性格特点”的小男孩,“再调皮再熊,也不过是个孩子呀”。
姚建龙是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他长期从事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现在也担任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工作原因,他接触过无数给社会带来麻烦的孩子,但提及“熊孩子”的说法,他显得格外谨慎:“首先要确定熊孩子到底是哪一群孩子。”
他认为,“熊孩子”这个词的出现,融合了传统与现代社会的双重观念。“(熊孩子)过去主要是调皮、不听话的泛指,比如我小时候就很‘熊’,我儿子现在也是。但如今这个词已经从单纯意义上的顽皮,上升到惹是生非的概念了。”
的确,随着近年来不断爆出的青少年“辱骂殴打、强迫脱衣、拍摄裸照、持刀威胁”事件,现在人们谈起“熊孩子”,除了惹是生非的印象,还多了触犯法律的“问题少年”。
低龄儿童犯罪案例,正在引发学界的巨大担忧。
“现在的孩子成熟较早,建议刑事责任年龄提前。”
“10岁女孩电梯摔婴”、“9岁孩童火烧同伴”,一个又一个劲爆的新闻标题令人错愕,也激发出一部分网友“慈母手中线,勒死熊孩子”的戏谑式愤怒。
那些施暴闯祸的极端“熊孩子”,作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但行为上触犯刑法的“熊孩子”频频出现,令业界展开争论——是否需要为疑似有“反社会人格”的孩子将刑事年龄降低,从而修改相关法律?
在这个问题上,原本轻松的“熊孩子”话题,变得格外严肃。
上世纪90年代,英国曾出现过“小詹姆案”,两名10岁左右的男孩残酷虐杀了2岁的小詹姆,然后被逮捕。他们在审讯环节情绪失控,导致刑期一再推迟。对这个案例,中山大学心理学系教授高定国说,心理学上有一种人格障碍叫反社会人格,具体体现为缺乏同情心、冲动、难以自控等特征,“小詹姆案”中两名10岁孩童,应该算是典型的反社会人格案例。“这种情况不能以熊孩子的淘气来简单解释,而应该看到确实存在一小部分心理有障碍的青少年群体。”
目前,国内法律对反社会人格青少年人群的约束,一部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另一部是《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青少年实施任何刑法禁止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
在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陈里看来,两部法律对青少年犯罪的制约和打击过于落后,刑罚过轻,仅仅是劝服教育为主,起不到惩罚的作用。他提出对于暴力犯罪的青少年,该惩罚就得惩罚,该追究刑事责任就得追究刑事责任。“现在的孩子成熟较早,建议刑事责任年龄提前。”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提前”,姚建龙极力反对。他认为如今的国民都患上了“全民性焦虑症”,并且坚持认为这是新媒体时代“孕妇效应”的结果——偶然因素因为关注多了,使人认定那就是普遍现象。“青少年犯罪就是典型的孕妇效应。未成年人‘熊’得过火,那不是犯罪,而叫犯错。”
国内刑事责任年龄划定在14岁,在他看来,这是经过较长时间的检验后保存下来的,有科学依据,不能看到极小部分反社会人格的孩子出现,就急于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让那些未成年的孩子承担成年世界的惩罚,把那些本来只是犯错的“熊孩子”,真的当作“反社会人格”的成年罪犯。
“7岁以下儿童犯法都不叫犯罪,但法律要对其父母进行惩罚,因为你没有教育好孩子。”
国内还在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变动”吵得不可开交,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则已经调低了刑事责任年龄。
在日本,最初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点是16周岁,1997年,因为神户一名14岁学生接连杀害一名11岁男童和一名10岁女童,促使国会在3年后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从16岁降到14岁;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已满10周岁,以及不满14周岁和已满14周岁几个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处罚;而在美国,由于上世纪80年代受经济腾飞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美国的转型期发生众多青少年犯罪事件,各州均把追究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0岁。
姚建龙更推崇的,还是英美两国在限制犯罪青少年方面所做的措施。它们目前施行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除了10岁以下的超低龄儿童不适用,只要有证据能证明那些10—14岁之间的儿童,行为是出于恶意的,就可以把他们看作是年满14周岁而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原则比较灵活,既避免了10岁以下儿童的犯错行为被追究,也可以让那些确实有害社会的青少年受到法律的惩罚。”
“国外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秉持两点核心原则,一是宽容不纵容,二是以教代刑。”姚建龙说,宽容不纵容,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上得以体现,而以教代刑原则,是中国需要学习和反思的一点。
他介绍,美国少年法庭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其父母也要受到审判。“7岁以下儿童犯法都不叫犯罪,不受任何处罚,但法律要对其父母进行惩罚,因为你没有教育好孩子。
他曾用“养猪困局”形容国内目前惩戒低龄犯罪青少年的困境。“年纪小的时候没有合理的引导,只是喂养一些饲料了事,即使要惩罚,也得养大了再杀,养肥了再杀。”
“其实归根结底还是国人的禁锢思维,不足以对犯错青少年进行正确引导。”姚建龙说,中国的家长普遍存在抱残守缺思想,缺乏西方亲子教育的系统学习,所以在面对低龄儿女的出格行为时,只能选择拳脚相加或者放任了之。同时,国内法律在相关论述上也过于模糊。
据他了解,14岁以下青少年一旦触犯法律,首先放人,然后有三条路可以进行再教育,“一是严加管教,二是转送工读学校,三是进行收容教养”。
所谓“严加管教”,姚建龙说,自然是流于口头劝诫;将问题少年送工读学校的做法一般会遭到家庭反对;而在劳动教养废除之后,收容教育基本上名存实亡。三条路其实都不好走。“青少年司法机制如何完善,确实必须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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